南京市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违法案件(下称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调查质量,促进依法履行查处职责,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案件调查工作原则上由各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市局执法监察支队、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承担。必要时执法监察机构(市局执法处、分县局监察科)可以直接开展调查工作。
国土所(中队)可以受分县局委托开展调查工作。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案件初步调查工作。
第三条 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管辖规定负责调查本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涉嫌土地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开展案件调查工作。
第五条 案件调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二) 证据材料必须全面、客观、公正;
(三) 注重调查效率;
(四) 调查部门协助处罚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 案件受理后,应在三日内进行初查。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转入案件查处程序,并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制作不予立案的情况说明,报结并存档备案。
案件立案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工作,提高调查工作效率。
第七条 调查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分析初查材料,初步确认案件违法性质,拟定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和时间等;
(二)围绕初步确定的违法性质列出调查取证提纲,注明要收集哪些方面的证据,确定调查的先后次序,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收集证据。
第八条 调查取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应遵循以下工作要求:
(一)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二)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
(三)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工作应当注意办案期限,做到迅速及时。
第九条 证据的收集是指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及涉及案件处理的相关情节的材料进行获取、甄别、分类、整理、固定、保全、留存的执法活动。
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十条 调查人员应了解“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等证据分类,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证明效力,提高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能力。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应区分不同案件,分别调查收集以下证据:
(一) 书证。书证指以文字或符号所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形式,常见的有文件、文书等等。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形态,书证的表现形式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个人身份证、用地协议、施工合同、票据凭证、会议纪要、立项、规划、用地批准文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及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书证。收集的书证如不是原件,需由当事人进行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 物证。指能够以自己的存在或外部形态、质量、特征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如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 证人证言。指知道案件有关情况,为案件查处提供情况的人所作的证明文字材料或经其本人签字的记录材料。
(四) 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国土资源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常见的当事人陈述有询问笔录、当事人自述材料、陈述以及申辩笔录等。
询问笔录涉及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土地来源、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原貌、现状、性质,办理立项、规划、用地等批准情况,协议情况,建设情况、规模、补偿情况,开工、竣工时间,涉嫌违法情况,当事人的认识等。
(五)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以自己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鉴别客观事实,对有关事实材料涉及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判断性意见。常见的有耕地破坏鉴定等;根据规定要求评审的,还应进行评审,由评审单位出具评审意见。
(六)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指国土资源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和拍照等所制作的实况记录。常见的有现场勘验笔录。勘验的情况应按照格式文书如实填写,由参加勘验的当事人、国土资源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占地面积由专业部门现场勘测的,执法人员和案件当事人须到现场指界。
(七) 视听资料。指利用录音或录像反映出的音响或形象,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这是一种被固定或被保存的证据,更接近于案件的真实情况。
(八) 其他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 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指执法人员对已经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鉴别,以判断它们的真实性及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并确定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应贯穿于案件查处工作的全过程。
(一)证据的审查。一是审查证据来源;二是审查证据的内容;三是审查证据的形式(种类);四是审查证据的特点;五是审查各类证据之间的关系,达到能够相互印证的要求。
(二)证据的判断。证据的判断是指调查部门对案件的全部证据确认其证明力的一种专项思维活动,审查是前提和基础,判断是结果。
(三)证据审查和判断的一般方法。对证据的审查和判断,包括对单一证据和全部证据的审查判断。审查判断全部的证据,首先必须从单一证据开始;此证据的审查判断,必须联系彼证据才能进行;每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与全部证据的审查判断是相互印证、彼此联系的辩证关系,两者不能截然分开。
第十三条 调查报告是指通过调查取证和认真分析研究撰写的反映案件事实全面情况、引出结论的书面报告,调查工作是基础和依据,报告是调查工作的体现和反映,应具有合法性、真实性、针对性和逻辑性。在制作调查报告时,应当如实地将案件事实和材料全面地反映出来,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案件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意见明确、恰当。
调查报告主要由四部分组成:标题、首部、正文、结尾。
(一) 标题
标题应鲜明地反映出调查报告的中心思想,明确表达意思。如“关于××案的调查报告”。
(二) 首部
应包括如下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调查时间、当事人基本情况(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
(三) 正文
1、 基本情况。包括地块概况(地块四至、土地性质、土地权属、面积、用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原貌、现状等),案件来源,建设情况,手续办理情况、补偿等。
2、 证据索引。
3、 定案依据。写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依据,违反具体的法律法规,定性要准确。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以上具有包容、从属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形成法条竞合的,应遵循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
4、 处理意见。综合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政策依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应遵循依法、合理、妥善和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加以分析,说明原因,突出恰当的处理意见,以便领导和案件审理人员了解案情,作出正确的决定。
(四) 尾部。调查报告由调查机关盖章,注明年、月、日。
第十四条 调查以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 涉嫌土地案件经立案调查后认定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对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 经研究认定违法行为轻微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将卷宗交审理人员审理,提交讨论会审,根据会审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向当事人送达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
(四) 经研究需要补充调查的,进行补充调查。
(五)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 调查部门协助行政机关做好案件执行工作。
第十五条 市局、各分(县)局要将案件调查情况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考核评比范围,依法追究调查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一) 因有案不查、查而不实或久拖不查导致案件被退回的;
(二) 因调查人员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案件审理人员要求补证而未补证的,影响领导决策的;
(三) 因调查人员未依法、合理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的;
(四) 因调查人员过错引起行政复议导致处罚结果变更、撤销或引起行政诉讼并败诉的。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出现以上问题的,取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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