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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探讨
心理学理论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中的应用

作者:宋雅建 阎永康  发布时间:2008.12.25  来源:地政月报2008.11期    该信息被浏览 543 次


 

    摘要:研究目的:探索心理学理论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应用。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因果分析法。研究结果:心理学中的应激理论、人际沟通理论和态度转变理论对执法监察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研究结论:心理学理论能指导执法监察工作,希望构建的心理反应与应对方式模型能保证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进行。

    关键词:执法监察;心理学

 

    1 引言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对各种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监督查处的最后关口,在推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法制化,保证国土管理基本国策的落实、维护国土管理部门行政管理权威等方面,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1]

    但长期以来,我国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一直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执法监察权力也未能得到正确有效行使。执法监察权力过多受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执法监察权力设置不合理、执法监察体制不尽合理、土地法制不够健全、执法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一直困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如果我们一直把目光停留在体制、法规等客观原因方面,可能执法工作会一直无奈下去。但如果从主观因素出发,即立足于“人”这个主体,我们可能会有新的思路。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过程中涉及到两大主体:执法者和执法对象,他们在执法监察过程中的心理状态如何,如何正确把握和调整他们的心理和行为,进而找出合适的应对方法,保障执法监察工作的有效进行正是本文要澄清的。

    2 心理学与执法监察工作

    心理学是研究人的心理活动的发生、发展规律的一门科学。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的心理,人的心理本身不是执法监察的内容,也不是一种具体的执法活动,只是人的一种主观意识,但它却客观地存在于执法监察的过程中,而且对执法监察活动产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执法监察的主体也是人,心理学与执法监察的共通之处在于都是以人为对象,都必须与人打交道,因此,关注执法监察过程中的心理发生、发展规律,把握心理机制是必要的。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一方面在面临非一朝一夕能改变的“执法难、难执法、法难执”的现状时,很容易出现畏难、无奈、无助等消极情绪;另一方面,他们面临着工作难出成绩、社会认同度低的问题时,很难保持积极平和的心态。而执法对象在地方政府保护和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又存在普遍的抵触心理。这些心理因素势必会影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效果。

    要改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现状,要把握执法监察过程中的心理机制,我们必须从心理学的理论出发,将这些经典理论运用到执法监察过程中,进而构建保证执法监察工作有效实施的心理模型,这样既可以调整执法者的心理、指导他们的执法监察工作,也可以准确把握执法对象的心理特点,使整个执法监察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21 应激理论与执法监察工作

    2.1.1 应激理论

    应激是指各种刺激作用于个体,使其生理或心理的内稳态受到干扰时,个体在多因素作

    用下出现的、努力维持内稳态稳定的过程[2]。执法对象被执法其实是一个应激事件,他们在面临应激和压力时会出现一系列应激反应,执法者不能忽略这些正常的反应,而要了解反应的机制。

    个体在应激状态下的心理经历了警觉、抵抗、衰竭三个阶段(见图1):

    (1)警觉阶段。在遭遇应激源冲击的最初阶段,个体有可能出现类似生理反应警觉期中的“休克”现象,一时表现茫然、抑制、不知所措等;随后为了应对应激,个体出现警觉和资源动员,如引发情绪、增加紧张度、提高敏感度和警戒水平、调动自我控制力等,同时,个体可能采取各种应对手段,以满足事变要求。

    (2)抵抗阶段。在此阶段中,个体试图找到应对方法,增强认识、处理能力,消除不良心理反应,恢复心理内稳态,以防心理崩溃。个体常直接处理应激情境,将调动所有资源,对应激源的抵抗水平也是最高,甚至是“超水平”。

    (3)衰竭阶段。面临连续、极度的应激时,个体将默默忍受先前使用过的应对手段,不再对应激源及情境进行再次评价,不再调整应对方式,这将阻碍选用更合适的应对方式,抵抗效能下降。个体应对手段开始失败,显得苍白无力。

应缴的三个阶段.doc  (图1)

     2.1.2 应激理论对执法监察工作的启示

    应激的三个阶段特点对执法监察工作有三个方面的启示:

    第一,警觉阶段的执法对象显得不知所措,还没有采取应对手段,这一阶段适合说服教育,摆事实、讲道理,让他们从理性上接受自己违法的事实;

    第二,抵抗阶段将给执法者带来很大的压力和冲击,执法者必须调整自己的心态,争取各方面的帮助,避免正面冲突,防止被执法对象的种种应对手段所屈服,执法者只要能坚持执法原则,不放弃,持续采用法律宣传、调查取证、审理等方式施加压力,最终是能达到执法目的的,因为执法对象的抵抗只是暂时的;

    第三,衰竭阶段是执法监察的有效阶段,执法对象在持续压力下,显得无助,应对方式变得苍白无力,虽然执法者的强制手段更容易让执法对象屈服,但建议执法者多些理解和尊重,适当帮助执法对象争取一些权益,这样能使执法对象从感性上接受现状,也会避免自杀、威胁等极端事件的发生,因为这一阶段的个体心理处于混乱状态,容易走极端。

    总之,执法者必须意识到整个执法监察过程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对立和冲突无处不在,只有维持执法的信心和勇气,坚持施加压力,把握执法的有效时机,顶住种种压力和冲突,最终才能完成执法监察工作。

    22 人际沟通理论与执法监察工作

    沟通是信息传递和交流的过程,包括人际沟通和大众沟通。人际沟通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信息交流及情感、需要、态度等心理因素的传递与交流,是一种面对面的直接沟通形式[3]。执法监察过程实际上就是一种人际沟通过程,因此,执法监察过程应该遵循人际沟通的基本原则,违背这些原则的沟通是不能顺利进行的。

    人际沟通过程必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执法监察过程也必须参考这四个原则:

    (1)交互原则。人际关系的基础是人与人之间的相互重视、相互支持。喜欢与厌恶、接近与疏远是相互的。执法要顺利进行,需要彼此的尊重和理解,态度恶劣的沟通只会换来对方的不友好,还会树立糟糕的第一印象,因此,执法者要本着友善的态度,减少担心,多尝试。

    (2)功利原则。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更多时候都不只需要倾向的相互一致,还需要保持交换的对等。当一种关系对于人们来说是值得的,人们的交往行为才会出现,人际关系才可能建立和维持。无论怎样的亲密关系,我们都不能一味地只利用而不投资。人们在交往中会自然地选择给双方都带来最大满足的行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只从一方利益出发,这样只会越来越僵,必要的时候要做出一点让步,例如可以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适当地为执法对象考虑,帮他们争取一些权益,将他们的损失降到最低,这种对他们利益的尊重和主动帮助他们的行为是可以促进执法进程的。

    (3)自我价值保护原则。自我价值是个人对自身价值的意识与评判。每个人都有防止自我价值遭到否定的自我支持倾向。人们的自我价值保护是一种普遍而强烈的心理需求。从这一原则出发,执法者要学会同感,即从执法对象的立场出发去理解执法对象,认识到对方会反抗完全是处于自我价值保护,这是正常反应应接受和理解他们的行为,而不要盲目地认为执法对象是在对着干。特别当执法对象是政府部门时,要肯定其为当地经济发展所做出的贡献,理解其发展经济的需要,不可抹杀他们的积极行为。

    (4)情境控制原则。情境控制原则是指人都需要达到对所处情境的自我控制。情境的不明确,或不能达到对情境的把握,会产生强烈的焦虑。只有处在平等、自由的人际情境中,人才能真正达到自我控制,获得充分的安全感。任何一种关系,只要关联的双方对于情境的控制是不均衡的,一方必然受到另一方的限制,关系必定不能深入。因此,执法者要注重对案件的调查和取证,适当争取当地有关部门的配合,最大程度地熟悉对方情境,做到不陌生,心中有数;也可以转换情境,可以把执法对象请到执法者熟悉的情境中,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执法监察过程的进行。

    23 态度转变理论与执法监察工作

    2.3.1 态度与态度改变

    态度是对待任何的人、观念或事物的一种心理倾向。任何一种态度都具有完成某一行为趋向,即心理活动的准备状态。态度包括认知、情感和行为三个成分,认知成分被概括为一个人对物或人的信念或真实知识;情感成分包括一个人对某些人或物的评价、爱好和情绪反应;行为成分包括人指向物或人的外显行为。

    要改变态度是不容易的。因为态度不但是人们对某事物的心理倾向,还往往成为个体人格的一部分,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行为方式。所以,态度的改变不像一般认识的改变那样简单。

    影响态度改变的社会心理因素主要来自三方面:

    (1)态度本身特性的影响。假如一种态度只依赖一个事实,那么只要证明这个事实是虚假的,态度就容易改变。若依赖的事实越多,改变就越困难。

    (2)个体人格因素。智力和文化水平高的人能对各种复杂问题有一定的判别能力,对事情不会轻易下结论,也不会随便改变自己的态度;智力和文化水平低的人,由于缺乏判断力,很容易被说服,并且态度形成快,变起来也快。

    (3)团体关系。个人的态度与团体关系十分密切。当一个人对所属团体有忠诚感、责任心时,他就不会轻易违背团体规定;若个体对所属团体缺乏感情,便很容易受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改变原有的态度。

    2.3.2 认知失调理论

    认知失调理论是态度改变的经典理论,是以后许多理论的基础,首先是由费斯汀格提出的,他指出如果一个认知与另一个认知相对立,这两个认知的关系就叫做失调。一般情况下,个体的态度与行为是相协调的,因此不需要改变态度与行为。假如两者出现了不一致,比如做了一些与态度相违背的事,或没做想做的事,这时就产生了认知失调。认知失调会产生一种心理紧张,个体会力图解除这种紧张,以重新恢复平衡[4]

    减少认知失调的方法通常有四种:

    (1)改变认知。如果两个认知相互矛盾,我们可以改变其中一个认知,使它与另一个相一致。

    (2)增加新的认知。如果两个不一致的认知导致了失调,那么失调程度可由增加更多的协调认知来减少。

    (3)改变认知的相对重要性。因为一致和不一致的认知必须根据其重要性来加权,因此可以通过改变认知的重要性来减少失调。

    (4)改变行为。认知失调也可通过改变行为来减少,但一般情况下,行为比态度更难改变。

    2.3.3 态度转变理论对执法监察工作的启示

    执法监察过程中要改变执法对象的态度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在我国特殊的人地结构的国情下。

    当然我们可以借鉴态度改变理论,首先,按照认知失调理论,我们执法过程中要增加执法对象的认知失调感,不要让他们觉得自己违章使用土地是应该的,并通过法律宣传和教育,让他们对放弃违章使用的土地的行为产生正向的评估,当认知失调感成为他们的压力时,他们自己会不断调整,最终选择相对合理的决策;

    其次,当执法对象由于认知失调出现紧张时,执法者要通过增加新的认知、改变认知的相对重要性、改变行为等方法来帮助他们减少认知失调,当执法对象感受到认知失调减少后的平衡时,自然会转变态度。从认知出发的方法主要通过宣传教育实现,让他们意识到他们违章使用土地的行为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甚至会被移送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这种后果与暂时的经济利益相比更严重。改变行为可以改变认知,对于执法对象出现的配合的行为给以肯定和奖励,让他们意识到这些行为能帮助他们。

    最后,要关注执法对象所属的团体,做好面上的工作,不能只从个人出发,当然也可以关注有影响力的个人,当团体意见改变时,往往个体的态度也会发生改变。当执法对象是某个机构时,执法者必须从团体出发,而不能只凭借个人之力对个体进行执法。执法者可以集合各种力量,如争取上级部门、媒体、群众等非政府组织的支持,制造压力,保证执法的有效进行。

    3 执法监察工作有效进行的心理模型

    执法监察工作的程序包括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理、集体审议、行政处罚告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结案9个部分[5]。对于执法者来说,其他阶段都比较程序化,而调查取证阶段是最核心、最难操作的,同样,这一阶段也是最需要探索人的心理活动的,为此,本文整理出一套与执法监察的调查取证阶段契合的心理模型,希望能更好地把心理学理论应用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中 .(见图2)            

    由图可见,调查取证阶段是一个产生冲突、压力和应对冲突压力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只要执法者树立信心,坚持执法,持续施压,执法对象的反抗是会逐渐减弱的,而执法者和执法对象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尊重是保证调查取证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内在动力。

心理反应与应对模型.doc  (图2)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臧正金.研究把握土地监察工作规律,提高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水平[J].地政,2008,(6)

    [2] 张宁.异常心理学高级教程[M].合肥:安徽人民出版社,2007,(12)

    [3][4]金盛华,张杰.当代社会心理学导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251-263, 105-106

    [5] 朱新华,蒋建秋.刍议土地执法制度建设[J].地政,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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