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宣传简报
2008年第5期
(总第5期)
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2008年8月16日
编者按: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
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真实、全面掌握全市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促进全市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巡查工作,提高巡查工作实效,结合南京实际,市局制定并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宁国土资[2008]322号),已于8月1日起施行。
《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突出五个“进一步”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巡查、督查责任。特别是紧紧围绕第15号令的要求,明确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巡查、督查主体。巡查主体为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督查主体为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和分(县)局执法监察科;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巡查重点,即各类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了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巡查效果。巡查以及时发现新增建设用地为目的,对巡查的频率和形式不做强制性要求。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巡查登记方式。将网上登记作为土地巡查正式登记予以确认,并将网上正式登记作为今后督查土地巡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的主要评判依据。
《土地巡查工作规范》的实施为及时向政府报告、通报、预报土地违法行为以及政府及时采取制止措施、组织查处、实施问责奠定了基础。
附:巡查工作流程图.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