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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建设
土地巡查工作规范(附课件)

作者:  发布时间:2008.8.20  来源:    该信息被浏览 727 次


    为贯彻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水平,确保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调查和处理各类土地违法行为,根据市局宁国土资[2005]96号、宁国土资[2007]71号、宁国土资[2007]124号、宁国土资[2007]301号、宁国土资[2008]69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巡查、督查主体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全市各国土资源所负责实施动态巡查。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负责对全市各分(县)局开展巡查和督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负责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和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直属分局由分局指定的科室承担巡查、督查工作。

    二、巡查对象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在本责任区域内实施动态巡查,重点巡查各类新增建设用地。

    三、巡查责任区域划分

   (一)各分(县)局实现巡查责任区域全覆盖,每块巡查责任区域都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

   (二)巡查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村为基本单位,开发园区的巡查区域划分由各分(县)局自行确定;

   (三)各分(县)局可参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巡查区域划分的要求,结合本区域内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实际,自行调整划分一级、二级、三级巡查区域。

    四、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一)巡查前准备。巡查前制定巡查工作计划,确定巡查线路、人员调配,收集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外部信息,准备好相关图件。

   (二)巡查中信息收集。在实施巡查过程中,针对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涉及的用地主体、项目名称、地块坐落、动工时间、占地面积、用地手续是否完备等基本信息进行初步调查收集。其中涉及农用地、耕地的必须调查其面积数量。凡存在建设项目平整场地、开挖路基、圈建围墙、地质勘探等行为之一的即可视为新增建设用地行为已经发生。

   (三)巡查登记:

    1、草表登记。巡查人对巡查到的新增建设用地地块基本信息进行即时书面登记,作为巡查工作的备忘,为正式登记做好准备。

    2、正式登记。根据宁国土资[2007]301号文件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运用局域网信息平台,将当日动态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过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巡查信息系统进行正式登记。

   (1)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

   (2)已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网上登记,分(县)局不得重复登记;

   (3)未完成局域网联接的国土资源所,必须在巡查发现后当日或次日将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上报所在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受理的当日必须进行网上登记。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应各自保留国土资源所上报材料或记录备查。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应在市局局域网的巡查信息系统中将巡查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按照《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登记表》的要求将信息登记完整,其中新增建设用地动工时间、涉及农用地和耕地的数量必须登记清楚;除了主动巡查发现之外,通过信访举报、媒体曝光等发现并经核定属实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也应当及时进行网上登记。

    五、巡查周期和频率

    巡查的周期和频率应适应及时发现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并制止违法用地行为的需要。对发现并依法制止的违法用地行为应通过重复巡查以确认制止成效。

    (一)巡查责任人在责任区域内定期开展巡回检查;

    (二)巡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不对巡查的频率作强制要求,可根据本区域实际自行调整。

    六、巡查后续工作要求

    (一)及时制止

    分(县)局在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接到国土资源所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违法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函告土地违法行为所在地街(镇)、开发园区,要求相关街(镇)、开发园区采取措施3日内纠正土地违法行为,消除土地违法状态。3日后土地违法行为仍未纠正的,分(县)局应书面报告区(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区(县)纪检、监察部门,必要时分(县)局可根据国办发[2007]71号文将违法用地情况函告有关部门;市局可视案件严重程度及时向市政府和市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区(县)政府报告和通报,必要时向检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和通报。

    (二)调查处理

    按照宁国土资[2007]71号文有关案件管辖权的要求,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应按市局规定的管辖权限,对巡查发现并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或采取其他纠正措施的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转入案件立案查处程序。

    (三)巡查报告

    1、上报。各分(县)局应根据宁国土资[2007]124号文件要求,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情况逐级备案制度,备案报告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上报。备案内容包括本地区及本级动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有关巡查数据统计及分析,巡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查处情况,巡查责任人落实情况,巡查发现问题、原因及其解决措施和建议。备案报告要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实例、有分析。上报中同时要附有关动态巡查违法用地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格。

    2、报告和通报。各分(县)局应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相关街(镇),分(县)局报告、通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国土资源所应定期将巡查发现新增建设用地情况通报给所在街(镇)或开发园区,报告、通报每月不少于一次(直属分局所辖涉农国土所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3、预报。市局、各分(县)局应综合分析巡查情况,对一定时期内本区域内违法建设占用耕地面积占同时期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0%的必须向同级政府预报并加大预报频率。

    七、巡查督查

    (一)督查目的

    为了推动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各国土资源所及时、有效地开展动态巡查工作,严格履行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职责,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二)督查主体和对象

   1、市局执法处、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对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2、各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对执法监察大队以及国土资源所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情况进行督查。

    (三)督查责任要求

    督查主体应划分责任区域,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对督查区域内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当及时发现并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四)督查方式

    1、市局督查方式

    (1)集中开展对特定区域的巡查;

    (2)根据媒体曝光、信访举报、上级交督办件等途径掌握的案源对个案进行抽查。

    2、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督查方式

    (1)受市局委托,按照市局督查方式对分(县)局及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

    (2)支队自行制定其他督查方式。

    3、分(县)局督查方式

    分(县)局参照市局督查方式对所辖国土资源所进行督查。

    (五)督查内容

    督查主体根据掌握的新增建设用地案源信息检查被督查对象巡查正式登记及后续处理措施情况。

    八、巡查、督查责任追究

   (一)系统内部责任追究要求

    市局、各分(县)局要将动态巡查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和巡查效果纳入年度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严格考核措施,依法追究执法监察过错责任,考核情况应与奖惩、任用挂钩。

    1、考核的组织领导

   根据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精神,市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对包括巡查、督查工作在内的各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程序

    市局执法处、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定期对辖区内巡查、督查工作进行督查,执法监察支队、分(县)局执法监察科应将督查情况汇总后上报市局执法处,由执法处将督查结果按照宁国土资[2005]96号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考核领导小组。

    3、考核责任追究

    (1)巡查责任追究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巡查责任人因未认真履行巡查工作职责,对巡查责任区域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对尚未联网的国土资源所上报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在当日内未进行网上正式登记上报的;

    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在巡查发现或所辖国土所上报后5个工作日内未进行案件调查的,由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相关业务科科长代表市局督办,责令各分(县)局执法监察大队自督办之日起20日内开展案件调查。明确由支队直接调查处理的或分(县)局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调查处理经向市局书面申请获准后转为由支队调查处理的除外。

    以上行为一年内累计达三起不足五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五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2)督查责任追究

    督查主体对督查的区域应当发现的突出问题没有及时发现或者发现问题后没有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以上行为一年内达一起的,取消责任人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累计达二起的,责任人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

    (二)三部15号令责任追究要求

    由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并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明确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的、不制止或者不依法查处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各分(县)局可参照以上责任考核追究制度,结合奖金分配工作,细化考核办法,采取党纪、政纪、经济等多种手段,加强对执法监察大队及所属国土资源所的执法监察工作考核,督促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确保国土资源各项制度得到顺利实施。

    九、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执法监察队伍、国土资源所开展巡查、督查工作。

    十、本工作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局过去发布的文件中涉及土地巡查工作要求凡与本工作规范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范为准。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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