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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关于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作者:  发布时间:  来源:    该信息被浏览 594 次


颁布日期:19910821

生效日期:19910821

颁布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你局八月十九日送来的《关于请求答复〈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的规定应作“行政区范围”理解。

  

          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

    (1991814)

    我们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对第二条第二款关于“前款所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故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理解发生分歧,一种意见信为本条款是指行政区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是指规划区范围,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是指建成区范围。究竟如何理解,请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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