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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宣传
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宣传简报 第四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08.7.21  来源:    该信息被浏览 707 次


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宣传简报

 

2008年第4期

(总第4期)

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2008年7月10日

 

    编者按: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从20085月至200911月间开展专项查处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涉及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现将该专项工作的有关重点与要求以及全国检察机关查处的部分涉土渎职案例进行摘录,以引起大家重视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

专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

 

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该专项工作,其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法律监督,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电资源等能源资源和破坏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维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管理秩序;目的是通过专项工作,严肃查办一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警示和教育广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不断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该专项工作为期一年半左右,并分四个阶段:动员部署和准备、线索排查、挂牌督办和集中查办、总结推动。

 

检察机关确定开展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

和生态环境专项工作6大办案重点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犯罪案件,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犯罪案件,环境监管失职犯罪案件。

二是土地资源管理、煤炭和矿产资源管理、森林资源管理、水资源和电力资源管理、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及房地产管理、道路交通建设与管理和环境监管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三是党政领导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案件。

  四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案所涉及的渎职犯罪案件。

  五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犯罪案件,以及所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犯罪案件。

六是其他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渎职犯罪案件。

 

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具体表现及相关涉土渎职案例

 

近年来,少数地方无视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盲目发展,破坏土地、矿产、森林、水电等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案件屡屡发生。主要表现在:有的不认真履行土地监管职责,或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造成基本农田、耕地、林地、草地被毁,土地资源大量流失;有的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造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有的不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导致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甚至充当严重破坏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不法分子的保护伞。

近期各地检察机关查处的相关涉土案例:1、安徽省亳州市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对谯城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司金城、用地科工作人员张新低价出让国有土地进行查处。2、2007年,安徽省合肥市检察机关对该市瑶海区原区长王广玉、原副区长陈永鹏等涉嫌受贿、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行贿及单位行贿犯罪进行查处。3、2008年,安徽省检察院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对黄山市政协原副主席吴洪明(副厅级)进行立案侦查。吴洪明在担任蚌埠市分管土地、规划、城建、企业等工作的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违规为开发商减免有关费用,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此外,其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开发商等相关单位和企业的贿赂,并且数额巨大。4、安徽省芜湖检察机关对芜湖国土资源局原正副局长陈尚仓、潘福春在企业供地中,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将大约854亩土地划拨给了多家无权享受划拨用地的企业使用,导致国家应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流失。5、海南省万宁市国土局原副局长陈王英任万宁市国土局副局长期间,分管土地评估工作。在办理土地评估工作过程中,陈王英滥用职权,对明知是违法制作的虚假评估报告加以确认,并将该评估报告交他人作为依据向银行贷款,造成国家经济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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