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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宣传简报 第三期

作者:  发布时间:2008.7.21  来源:    该信息被浏览 680 次


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宣传简报

2008年第3期

(总第3期)

南京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                       2008年6月12日

    编者按:近日,国家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颁布《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下称《处分办法》),并自6月1日起施行。这对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推进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大对土地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处分办法》共24条,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及其相应处分作了明确规定,现逐一摘录,供大家学习参考。

 

凡辖区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将受处分

 

  

《处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

    (四)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中禁止的五类行为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应当采取出让方式而采用划拨方式或者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二)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采取与投标人、竞买人恶意串通,故意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的投标人、竞买人等方式,操纵中标人、竞得人的确定或者出让结果的;

(三)违反规定减免或者变相减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擅自批准调整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五)其他违反规定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

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处分办法》规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责令限期缴纳

 

  《处分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未按期

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将受追究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三)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处分办法》指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处分办法》指出,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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