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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论探讨
研究把握土地监察工作规律提高土地执法监察工作水平

作者:臧正金  发布时间:2008.7.21  来源:地政月服    该信息被浏览 651 次


为协调经济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国家制定了周密的经济发展计划,建立了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并设计了一套相应的土地监察工作机制,以保障各项土地管理规章制度得以顺利贯彻落实。
简单地讲,土地监察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依法对本辖区内土地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土地违法行为人实施土地制裁的活动。土地监察工作开展情况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土地管理制度的落实。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监察工作一直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土地监察权力也没有能够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基层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增多,土地监察工作难度和压力明显加大,很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困难重重,甚至于在少数地区这一工作还曾一度被一些基层党政领导当作经济发展的“绊脚石”、“拦路虎”,受到不公正对待。
在当前土地监察权力还没得到正确对待,其正确、有效行使还缺乏有效机制体制保障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弄清当前我国土地监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土地监察权力行使困难的主要原因,并对其成因进行经济学和法学分析,找出症结所在,在此基础上设计出一套合理、有效的土地监察权运行机制,以约束各种用地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满足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需要。这对于监督、约束各种用地行为、协调经济发展与保护耕地、保障各种土地财产权利,实现国家的土地管理职能,进而促进社会稳定与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土地监察权力过多受到地方经济发展的影响、土地监察权力设置不合理、土地监察体制不尽合理、土地法制不够健全、执法人员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都是现阶段我国土地监察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土地监察工作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从经济角度来说,作为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工业化、城市化的背景下,我国土地利用在较长的时间内将处于发展和保护的两难选择之中;在处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关系问题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优先目标不可能完全一致;现行财税体制加大了地方发展的压力,加上土地产权制度、征地制度、政绩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地方政府有突破中央政府限制用地的强烈冲动,等等,这些原因也从客观上加大了土地监察权力运行的难度。
从法律角度而言,由于现行法律对各级政府与国土部门之间的权力界定不明确,形成了国土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能的两难处境;土地法制不完备、执法标准不明确,土地监察权力在法律依据、权限、程序、方式、人力物力保障措施,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等方面还有诸多欠缺;土地执法监察人员的人身保障、人事、财产保障等还有不足,等等,这些原因也直接导致土地监察权力得不到顺利行使。
从行政监察的基本要求看,土地监察属于行政监察,适用行政监察的一般原理。行政监察的原理对于保障我国土地监察权的行使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可以根据行政监察的一般原理分析我国土地监察的概念、原则、作用、程序等。同时,国外土地监察制度中有关土地监察权的设置、权限、行使的方式程序、保障措施、人员保护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也可以为我国土地监察提供经验与借鉴。通过比较研究,选择不同市场类型的国家和地区进行资料收集,寻找国外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监察权力的各种制度基础、运行机制的异同点,总结国外土地监察权行使的成功经验,以资借鉴。
据此,可以综合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规范性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等,对土地监察权力的设定和行使、土地监察过程中各种主体的利益博弈、土地监察权力的实现和保障等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耕地保护的总体要求,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地监察权力行使机制,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国土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宏观法律环境的完善、土地监察法律、法规的完善、土地监察权的设置、土地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权、职责、土地监察权的依据、土地监察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效力、土地监察权行使的保障措施、执法人员的技能培训和权益保护等内容,通过构建我国土地监察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土地监察工作水平,增强土地监察工作效能,树立土地执法权威,维护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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