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按照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如果将行政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出租或用于经营,产生的收入,应当向政府缴纳年租金。收取土地年租金是土地有偿使用方式的一种补充,不能替代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我们在执法中发现,我市个别地方存在着利用国有划拨空地通过办理年租金方式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的现象,干扰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同时也暴露出了当前年租金政策上尚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近期,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发现,我市某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利用本单位国有划拨土地53.9亩(用途为绿化)改变用途出租给某体育中心有限公司建设高尔夫练习场及体育休闲项目,2006年6月,该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在当地国土分局办理了土地年租金手续,国土分局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与园林绿化管理所签订了年租金协议并收取年租金,整个过程均符合现行年租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但从执法角度看,仍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如不及早解决,将干扰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全市国土资源系统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收取年租金文件规定,依法对部分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征收年租金,为规范国有土地流转,加强土地用途管制,强化国有土地收益征收取得积极成效。目前我市各级国土部门在规范年租金收取工作中的主要政策依据是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8]50号文件及相应的实施意见,但我们在执法中发现,该文件本身还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一)范围不明。划拨土地上没有建筑物(或划拨用途为绿地)上能否改变用途收取年租金?文件不明确。导致一些单位利用文件中存在的漏洞,规避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将划拨用地改变用途出租。
(二)用途没有限制。一些单位利用划拨用地改变用途搞国家限制性或禁止性项目,如高尔夫球练习场等,因文件本身未加限制,国土部门难以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年限没有规定。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出租的年限没有规定,导致在具体操作时一些单位出租划拨土地年限比较长,甚至就约定为“长期”,而国土部门仅能按年征收年租金,难以规范划拨土地用途的管理。
由于上述文件规定上的漏洞,一些单位通过办理年租金方式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制度,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土地市场秩序。
二、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划拨土地改变用途收取年租金的管理,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建议市局对近年来全市年租金收取情况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尽快提请完善相关政策:
(一)以市政府或市局名义出台补充性文件规定,一是进一步明确年租金的范围,国家禁止性或限制性项目不得办理年租金手续;二是空场地不得办理年租金手续,确需改变用途的,由储备中心收购后重新组织出让;三是明确年租金年限,临时性改变用途一般不超过两年,其他不超过5年,期限届满后,确需继续改变用途并办理年租金手续且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期。
(二)在年租金合同范本上补充完善一些内容,如明确改变后的用途、改变用途的年限及违约责任等内容,通过合同进一步明确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纪任明) |